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所有志愿者。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奉献、互助和责任,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或技能等资源,为基金会及公益事业提供服务或帮助的人。
第二章 志愿者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二)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 热心参与慈善事业;
(四) 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五)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由各项目/活动根据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秘书处审批。秘书处审批通过后,由秘书处负责发布志愿者招募通知。
第六条 所有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本基金会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个人许可不对外泄露和公开。
第七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公约》。
第八条 志愿者因个人原因不能如期参与志愿服务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会提出申请。若遇突发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基金会做出说明。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 志愿者根据自身意愿和时间、技能等条件,选择参加自身能力范围内的本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 从本基金会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客观、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
(三) 权从本基金会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 权获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五) 愿者在志愿服务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基金会提供帮助;
(六) 本基金会获得参与志愿服务时间证明的权利;
(七) 本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书面形式合理告知并征得基金会同意后,退出本基金会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
(九)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实名登记;
(二) 遵守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 服从本基金会的指挥、调配和管理,服从岗位安排,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四) 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五)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隐私等人格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合法信息应予以保密;
(六) 志愿者不得向本基金会或志愿服务对象索取、变相索取报酬,亦不能未经允许私自向服务对象提供或赠与财物;
(七)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和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 本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 秘书处应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工作内容并备案;
(三) 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等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 本基金会秘书处对志愿者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三) 秘书处针对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专业性的培训。
第五章 志愿者的激励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激励措施主要有:
(一) 为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书;
(二) 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三) 在本基金会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四)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更多激励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
2016年07月03日